政府征地的问题:征地的权衡
交易费用永远不是零,只要有人的地方,只要有两个人以上的社会,它就存在着大量的交易费用。
正因为有大量的交易费用,所以资源的初始界定就变得很重要,如果资源没有落到用途更高的人手上,也就是第三方,比方说政府、法院,如果他们能够确认资源应该用到哪里,那么他们动用手上的强制力重新分配资源,就应该是有效的。
1.政府有没有征地权
你听到这里,一定会联想起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征地问题,就是政府到底有没有权力向私人征用土地,并把土地用到他们认为价值更高的用途上面去。
我们有很多人,非常重视土地的私有产权。他们会说,土地产权保护应该做到“风能进,雨能进,国王不能进”的地步,只要土地是私人的,那就私人绝对的拥有。别人一点权力都没有,政府一点都不能侵犯私人的产权。这种想法对于保护私有产权来说,当然是非常重要,非常有帮助的。
但是我们考虑问题,得从多个方面来讲。比方说,假如有个人到美国去买土地,他在美国的最北面到美国的最南面买下宽度一寸的土地,这样他就能把美国一分为二了。如果我们奉行刚才说的“风能进,雨能进,国王不能进”的原则的话,他就能把美国东西两侧所有的交通都给阻断了。那是非常可怕的事情,也是非常不合理的事情。
在这种情况下,政府动用手上的征地权,我认为就是合理的。
事实上, 政府征地在美国由来已久,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:“假如没有公正的补偿,那么私人财产也不得被取用于公共用途。这意味着,美国政府征用私人土地,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,一是被征用的土地必须用于公共用途,二是征用时政府必须给予私有产权所有者以公正的赔偿。
问题是什么样才叫公正的补偿?什么样才叫公共用途?整个宪法关于征地也就这么一句话,它的含义不是很清楚,得靠后人慢慢通过实践加以解释。
所谓公正的补偿,还比较容易确定,有些州就规定,征地的话,你周边的地产的收购价格你得公开,让卖地的人知道周围的价格是多少,让被征地者有一个参考。
更大的问题是,怎么样才算是公共用途呢?
如果说用这块地来建一个警察局是公共用途的话,那么如果用它来盖一个私人保安公司,算不算公共用途?如果用这块地来建一所学校是公共用途的话,那么用它来办一所MBA商学院算不算公共用途?如果拿这块地来修个医院算是公共用途的话,那么一家私人的制药公司用这块地来做一个研发中心,算不算是公共用途?
所以所谓的公共用途,其实没有一个明确界定。
2.征地权的界限有待摸索
2005年,美国发生过一个著名的案子,叫做“基洛诉新伦敦市政府案”
这个案件里面,有一家著名的制药公司——辉瑞公司,你可能听说过,就是制作伟哥的那家公司,它想要征一块地来修建研发中心。它说修完这个研发中心以后,它能够多雇人,解决社会就业问题,同时,也会向政府多纳税,多做贡献。
在这块地上,有一户人家,户主是一个名字叫基洛的女人,她有一幢粉红色的小房子,她就是不愿意把小房子卖给辉瑞公司,她就是喜欢自己的小房子,结果她就把帮辉瑞公司征地的政府告上了法庭。
这个案子后来打到最高法院去了。你可能会说,如果一家私人公司雇几个人交一点税,这就算是公共用途的话,那么哪家私人公司都有权力去随便征用别人的土地了,法官一定会站在这个女人基洛的一边。你可想错了。
这个案子,美国最高法院以5:4的比例确认基洛败诉,而她的粉红色的小房子最后被夷为平地。
更富戏剧性的是,最后辉瑞公司又决定不再修建研发中心了,结果基洛原来房子的这块地,变成了垃圾堆填区。美国也能发生这么荒唐的案子。
在这个案子里面,美国最高法院代表大多数法官的法官约翰·保罗·史蒂文斯(John Paul Stevens )判决说:“基洛想要咱们法院提供一个明确的边界,清楚地解释什么叫做公共用途。但是我们都知道,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发展,而有时候征用私人的土地能够很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。所以我们决定,我们就故意不给出公共用途的明确定义,让这个界限变得模糊,保持这个界限处于模糊的状态。这样好让政府有足够的灵活度,来决定哪些做法是对经济和城市的发展更有好处的。”
法官继续说:“政府不能够从一个私人手上,把他的资产拿给另外一个私人,哪怕补偿是足够的,也不能这么做。但是,政府可以把资产从一个私人拿给另外一个私人,只要他是为了公共用途就可以了,只要他给出公正的补偿就可以了。”
他这句话字里行间的含义,就是说:只要政府说这是公共用途,只要政府说这是公正的补偿,它就可以随便地把私人的资产交给另外一个私人。
这个案子也就这样了,摆在那里供后人瞻仰了。但美国实施的是判例法,判例法有一个好处,就是那些不同意多数派法官判决的少数派法官,也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写出来,同时给后人参考。
当然,他们的意见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,但他们的意见也肯定会给后人带来新的思考和启发。这个案子里就有一位少数派的法官桑德拉·戴·奧康納(Sandra Day O'Connor,1930年3月26日- ),写了一份义正词严的反对意见,也摆在那里。
她是说,这个案子这么判以后,政府就可以随意地把私人的财产交给另外一个私人了,一旦开了这个口,将来的结果可不是随机的,将来肯定是那些更有权有势的人,比方说大公司,比方说大的地产开发商,更有可能抢到别人的土地,而咱们最早的立国者,可不希望产生这样的结果。
你看这个案子,也就是2005年,距今也就十多年,就这么近的时代,也发生了这样荒唐的案子。
我举这个例子是要说明,在征地问题上,两边倒都不对,得中间取一个平衡。但问题是中间的平衡怎么取得,是一个没有确定答案的问题,还有待摸索。
3.香港的征地制度
香港也是对私有产权保护非常有力的地区,但政府同样有征地的权力,他们称之为《强制销售条例》。这份条例的目的,是为了帮助开发商解决无法联络的所有人,以及不合作的所有人的问题。什么叫无法联络,就是那个主人不知道去哪了。
台湾也有这样的问题。在台湾很多人有自己的土地,但是由于没有子女,在去世前,他们就把自己的土地交给土地公,土地公是谁?就是他们村里的那个庙。到最后开发商要开发土地的时候,找不到土地公了,他们没有土地公的电话,也没有土地公的微信,怎么找呢?这就是无法联络所有者的问题。
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不合作的所有者,那就是敲竹杠的人,也就是我们说的钉子户。根据香港的《强制销售条例》,只要不可分割的物业的90%以上的所有者同意出售,那么剩下的10%的业主,就必须出售他的土地,就必须出售他的资产。
到2010年,这个《强制销售条例》,又做了修改,从90%下降到80%,也就是说,只要有80%的业主愿意出售,那么剩下的20%的业主,就必须出售他们的资产。当然,他们还加了一条,要进行这种征地,必须经过行政长官的批准。
到底是90%合理还是80%更合理呢?我们不可能有一个科学的界定。但这里的要点,是我们必须在私有产权和政府的征地权之间取得一个平衡,这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向。
4.中国征地问题的症结所在
同样在中国,征地问题的症结,也不在征地本身,政府确实应该具有征地的权力,同样政府也应该保护私有产权。而在这两者当中,应该取得一个平衡。
中国征地的真正问题,在于政府是所有土地的唯一买家和唯一卖家,也就是说,政府是对土地进行统购统销的,这才是问题的所在。
你想想看,我们在农贸市场,农民卖给我们一把白菜、几块豆腐都皆大欢喜,各得其所。为什么土地这么重要的资产,它带来的那块饼,带来的增值那么大,交易双方的关系还会闹得那么僵,有时候会大打出手,有时候会头破血流呢?那就是因为大家没有回旋的余地。
如果我们能够形成一个土地交易的市场,政府不再充当唯一的买家和唯一的卖家,那么我想,问题是能够得到更妥善的解决的。